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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39名农民工工资被判刑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0-09-25 11:49:08

  近日,在兴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柒仟元。该案被告人恶意拖欠39农民工工资,合计人民币934802元,系兴宁市今年被判处的第一起涉案金额较大、受害人数较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是广州某劳务公司股东(实际受益人),其承揽了兴宁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兴宁商贸大道碧桂园标段一总承包工程的模板工程,并雇佣了三十多个农民工进场施工,由曾某负责发工资。施工过程后,曾某将收到的劳务费挪作他用,导致拖欠39名农民工934802元工资。2020年1月15日,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单位广州某劳务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其后,兴宁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多次与曾某沟通,督促其限期改正其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但曾某置若罔闻,分文未付。同年1月,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审查,兴宁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被告人曾某于当天被抓获归案。兴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单位及曾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在此呼吁广大劳动者要有法律意识,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足等原因,暂时无法按时给员工支付工资,经与本单位所有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就业稳则社会稳。该案被告人有能力支付而拒绝支付工人工资,对群众、社会造成不利影响。依法从严从快对违法者加以惩处,对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以及贯彻落实好中央提出的保就业等“六保”任务,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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