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2-04-29 09:34:54 |
深圳市奎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兴人社监字〔2022〕第52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史裕丰等7在深圳市奎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2月至2022年2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3632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9日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兴人社监字〔2022〕第52号
被告知人:深圳市奎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松白路2712号306
经调查,被告知人深圳市奎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史裕丰等7人2020年12月至2022年2月在兴宁市宁江新城九期样板房装修工程工作期间的工资共36323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史裕丰12000元、李柏坚1500元、韩远坚5603元、陈潮彬3000元、谢荣火10121元、张茂泉3479元、朱辉英620元,7人共36323元工资。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514500
联系人:曾监察员 梁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