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2-05-06 10:00:36 |
兴宁市叶塘镇家乡缘食府: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兴人社监字〔2022〕第81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刘文在兴宁市叶塘镇家乡缘食府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66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6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兴人社监字〔2022〕第81号
被处理人:兴宁市叶塘镇家乡缘食府
经营地址:兴宁市叶塘镇同众村门楼侧
法定代表人:陈远忠
2022年3月23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兴宁市叶塘镇家乡缘食府员工刘文的投诉,反映兴宁市叶塘镇家乡缘食府拖欠其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6600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被处理人兴宁市叶塘镇家乡缘食府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刘文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份的工资共6600元。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向被处理人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被处理人限期到我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被处理人逾期未到;我局又于2022年4月24日对兴宁市叶塘镇家乡缘食府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处理人限期整改,但被处理人逾期未进行改正。
被处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对被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理,并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但被处理人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书面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被处理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处理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刘文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在兴宁市叶塘镇家乡缘食府工作期间的工资共6600元。被欠薪人员名单和金额如下:刘文6600元。
被处理人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