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昌荣汇(海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2-12-23 10:00:16

  被告知人:昌荣汇(海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

  注册地址:兴宁市曙光南路38号

  经营地址:兴宁市曙光南路38号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人无法按时领取,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兴人社监字〔2022〕第280号),责令你单位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江建伟等7名员工在昌荣汇(海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共32873.6元。

  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3日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兴人社监字〔2022〕第280号

  被告知人:昌荣汇(海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

  注册地址:兴宁市曙光南路38号

  经营地址:兴宁市曙光南路38号

  经调查,被告知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江建伟等7名员工在昌荣汇(海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共32873.6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江建伟等7名员工在昌荣汇(海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共32873.6元。名单如下:江建伟5689元、温芬5800.92元、汪静9152.76元、邹银苑2430元、何文峰3620.92元、刘玉娥2430元、古静霞3750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 514500

  联系人:黄监察员  林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3日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