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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兴宁市明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06-01 17:12:25

兴宁市明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你单位与申请人黎杏城拖欠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已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裁决(兴劳人仲案字〔2023〕16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兴劳人仲案字〔2023〕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5573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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