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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兴人社监字〔2022〕第314号)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01-12 09:32:26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告知书 

  兴人社监字〔2022〕第314号

  被告知人:四川宏吉鑫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2栋7楼716号

  经调查,被告知人四川宏吉鑫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揭勇等8人在2022年5月份至2022年11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433000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邓军26000元、刘堂兵120000元、肖凯100000元、杨富建77000元、揭勇17000元、左羽31500元、张卫星31500元、黎文英30000元;共8人433000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514500

  联系人:朱监察员 罗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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