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09-25 1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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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罗龙彬与深圳市中铭高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兴劳人仲案字〔2023〕110号),申请人罗龙彬把你单位列为第三人。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份至2023年8月份工资共计17682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3个月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11721元;3、裁决被申请人补缴2020年11月份至2023年8月份未给申请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现定于2023年11月7日上午9:00分在广东省兴宁市曙光路就业大厦五楼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