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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12-15 16:06:06

兴人社监字〔2023〕第210号


  被处理人:梅州市东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公和村安置区1栋3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华     

  2023年10月12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李崇彬的投诉,反映梅州市东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他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被处理人梅州市东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李崇彬等18人在梅州市东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共621438元。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对梅州市东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处理人限期整改,但被处理人逾期未进行改正。

  被处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对被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理,并于2023年12月11日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但被处理人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书面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被处理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处理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李崇彬等18人在梅州市东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共621438元。被欠薪人员名单和金额如下:李崇彬43438元、李万东45000元、陈仿彬30000元、张镜清40000元、王华堂20000元、李海峰45000元、廖胜波30000元、陈敏瑛45000元、何群珍45000元、庞志东20000元、庞志泉20000元、钟文香25000元、曾菊芬25000元、张威45000元、蔡海彬19785元、罗建光40000元、罗佳苑40000元、罗勇光43215元,共18人,总金额621438元。

  被处理人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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