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4-04-01 15:3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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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静与你单位支付生育津贴劳动争议一案(兴劳人仲案字〔2023〕21号),申请人陈静要求你单位支付生育津贴18167.47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4年5月10日上午9:00分在广东省兴宁市曙光路就业大厦五楼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