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4-05-29 11:36:35

(被申请人:广州众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州众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健平与你单位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工伤待遇赔偿劳动争议一案(兴劳人仲案字〔2024〕31号),申请人王健平要求你单位:一、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下列费用:

  1、依法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具体如下:(1)停工留薪期工资:20050元(10025元×2);(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325元(10025元×13);(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150元(10025元×6);(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625元(10025元×25)。(5)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28天×100元/天);(6)住院护理费4200元(28天×150元/天);(7)医疗费1058.48元。

  2、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以上共计469508.48元,扣减已经支付的23万元,尚欠239508.48元未支付。

  三、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的仲裁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案件中止审理通知书。现将开庭时间延期至2024年7月2日上午9:00分在广东省兴宁市曙光路就业大厦五楼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29日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