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12-11 09:45:06 |
兴人社监字〔2023〕第210号
被告知人:梅州市东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公和村安置区1栋3号
经调查,被告知人梅州市东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李崇彬等18人在梅州市东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共621438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李崇彬43438元、李万东45000元、陈仿彬30000元、张镜清40000元、王华堂20000元、李海峰45000元、廖胜波30000元、陈敏瑛45000元、何群珍45000元、庞志东20000元、庞志泉20000元、钟文香25000元、曾菊芬25000元、张威45000元、蔡海彬19785元、罗建光40000元、罗佳苑40000元、罗勇光43215元,共18人,总金额621438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514500
联系人:廖监察员 罗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