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4-10-08 17: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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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许列金与你单位工伤待遇赔偿劳动争议一案(兴劳人仲案字〔2024〕62号),申请人许列金要求你单位支付: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5193元;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154元;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616元;四、停工留薪期工资64167.13元;五、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六、医疗费698元;七、经济补偿金15865.5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4年11月18日上午9:00分在广东省兴宁市曙光路就业大厦五楼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