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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4-10-22 14:58:03

被告知人:梅州科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兴宁市福兴镇205国道五里路口敬古汽车修理厂侧

经营地址:兴宁市福兴镇205国道五里路口敬古汽车修理厂侧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按时领取,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兴人社监字〔2024〕第152号),责令你单位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胡剑波在梅州科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0日的工资共4500元。

  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2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兴人社监字〔2024〕第152号

  被告知人:梅州科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兴宁市福兴镇205国道五里路口敬古汽车修理厂侧

  经营地址:兴宁市福兴镇205国道五里路口敬古汽车修理厂侧

  经调查,被告知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胡剑波在梅州科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0日的工资共4500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胡剑波在梅州科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0日的工资共4500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 514500

  联系人:曾监察员  林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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