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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4-11-29 11: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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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申请人罗红梅、吴莹莹、陈志平等7人诉你方因工资支付引发的劳动争议(兴劳人仲案〔2024〕54号),本委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现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罗红梅等7名申请人工资合计人民币51074.23元(各申请人工资金额详见附表)。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表:劳人仲案〔202454案件裁决被申请人应向各申请人支付的工资一览表                 

仲裁裁决支付工资(单位:人民币元)

1

罗红梅

7787.58元

2

吴莹莹

2087元

3

陈志平

9311.20元

4

赖静兰

11037.85元

5

朱佩灵

7826.40元

6

高东兰

8053元

7

张会玲

4971.20元

合     计

51074.23元

  限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自然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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