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5-05-26 15:43:13 |
兴人社监字〔2025〕第061号
被告知人:兴宁市森格全屋定制家居店
注册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毅德城一号交易广场24栋2号商铺
经营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毅德城一号交易广场24栋2号商铺
经调查,被告知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罗军、钟丽华在兴宁市森格全屋定制家居店工作期间的工资共7500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罗军、钟丽华在兴宁市森格全屋定制家居店在兴宁市工作期间的工资共7500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 514500
联系人:饶监察员 罗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