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5-08-21 16:20:07 |
兴人社监字〔2025〕第141号
被告知人:兴宁市前卫美容永泰店
注册地址:兴宁市永泰华庭A栋第4-5卡
经营地址:兴宁市永泰华庭A栋第4-5卡
经调查,被告知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罗兰兰等4人在兴宁市前卫美容永泰店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4579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罗兰兰等4人在兴宁市前卫美容永泰店在兴宁市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4579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 514500
联系人:饶监察员 罗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