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5-09-08 09:28:47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兴人社监字〔2025〕第127号
被处理人:兴宁市前卫美容永泰店
经营地址:兴宁市永泰华庭A栋第4-5卡
法定代表人:黄国栋
2025年7月10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罗兰兰等4人的投诉,反映兴宁市前卫美容永泰店拖欠他们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被处理人兴宁市前卫美容永泰店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罗兰兰等4人在兴宁市前卫美容永泰店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4579元。我局于2025年8月4日对兴宁市前卫美容永泰店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处理人限期整改,但被处理人逾期未进行改正。
被处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对被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理,并于2025年8月21日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但被处理人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书面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被处理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处理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足额支付罗兰兰等4人在兴宁市前卫美容永泰店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4579元,具体名单如下:罗兰兰2422元、刘苑丹4343元、罗柳芬4494元、陈娟332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