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5-09-22 10:2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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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人无法按时领取,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且本案已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兴人社监字〔2025〕第163号),限你单位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所拖欠赖波等3人的工资共8800元,具体名单如下:赖波2500元、李华鑫2500元、黄银芬38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公示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2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兴人社监字〔2025〕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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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被告知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赖波等3人在广东蓝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共8800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足额支付赖波等3人在广东蓝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共8800元。具体名单如下:赖波2500元、李华鑫2500元、黄银芬3800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曙光路就业大厦四楼 邮编: 514500
联系人:曾监察员 梁监察员 电话: 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