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5-09-23 11: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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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罗玲裕、张思益、廖清玲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一案(兴劳人仲案字〔2025〕61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作缺席裁决。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网站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支付罗玲裕、张思益、廖清玲3名申请人工资15642.8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000元,合计人民币38642.88元。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