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5-11-13 17:09:51 |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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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曹栋亚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一案(兴劳人仲案字〔2025〕77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作缺席裁决。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网络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95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