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6-03-09 09:1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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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金朋与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赔偿引发的劳动争议(兴劳人仲案字〔2026〕31号)定于2026年4月17日15时在本委仲裁庭(兴宁市兴城曙光路就业大厦五楼)开庭审理。因无法直接送达你方,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该案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等材料。
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117.5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26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护理费345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5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
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一并送达。你方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自然日)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未按时到庭,本委缺席审理。(本委电话:0753-3269831,地址:梅州市兴宁市兴城曙光路就业大厦五楼)
特此公告。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