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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6-03-13 15:54:15

  兴人社监字〔2026〕第007号


  被处理人:兴宁市龙庭汇安装服务部

  经营地址:兴宁市宁新街道办寨仔村善罗一队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隆   

  2026年1月9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钟明亮、杨学廷的投诉,反映兴宁市龙庭汇安装服务部拖欠他们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被处理人兴宁市龙庭汇安装服务部没有按时足额支付钟明亮、杨学廷在兴宁市龙庭汇安装服务部工作期间的工资共50635元。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对兴宁市龙庭汇安装服务部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处理人限期整改,但被处理人逾期未进行改正。

  被处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对被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理,并于2026年3月9日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但被处理人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书面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被处理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

  定如下:

  责令被处理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足额支付钟明亮、杨学廷在兴宁市龙庭汇安装服务部工作期间的工资共50635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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