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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6-03-20 17:20:09

  兴人社监字〔2026〕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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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在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未按规定给工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下达指令如下:十日内付清张双林等23人的工资,共计348500元,具体明细如下:范华威15000元、张双林22500元、袁淼春14500元、谢大毛16500元、伍阿龙18000元、范家荫15000元、李韦良17500元、石琳川18000元、张哲10000元、伍亮18000元、罗少华15000元、顾业琴16500元、田宜锋14500元、王阿山13500元、龙光慧14500元、王世美13500元、王芬11500元、李阿多15000元、李彪11500元、余应英16500元、王金题13500元、陆阿板14500元、李学高13500元。请你单位在2026年3月30日前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霍监察员、余监察员     联系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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