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6-03-30 16:23:50 |
兴人社监字〔2026〕第34号
被告知人:深圳市奥斯威汀园林定制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19、17、18号软件产业基地4栋A1001
经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19、17、18号软件产业基地4栋A1001
经调查,被告知人深圳市奥斯威汀园林定制有限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张双林等23人于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5月8日在深圳市奥斯威汀园林定制有限公司承建兴宁市五里院子小区展示区园林建设项目工程工地工作期间的工资共348500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深圳市奥斯威汀园林定制有限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张双林等23人于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5月8日在深圳市奥斯威汀园林定制有限公司承建兴宁市五里院子小区展示区园林建设项目工程工地工作期间的工资共348500元,具体明细如下:范华威15000元、张双林22500元、袁淼春14500元、谢大毛16500元、伍阿龙18000元、范家荫15000元、李韦良17500元、石琳川18000元、张哲10000元、伍亮18000元、罗少华15000元、顾业琴16500元、田宜锋14500元、王阿山13500元、龙光慧14500元、王世美13500元、王芬11500元、李阿多15000元、李彪11500元、余应英16500元、王金题13500元、陆阿板14500元、李学高13500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 514500
联系人:霍监察员 余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