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劳人仲案字〔2026〕31号
王金朋诉梅州市高正运输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6-04-28 11:22:32

梅州市高正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金朋与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赔偿劳动争议一案(兴劳人仲案字〔2026〕31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作缺席裁决。因无法直接送达你方,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一)你单位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117.5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5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115.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69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76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4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以上各项合计152085.39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8日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市直属单位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