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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劳人仲案字〔2026〕42号
何冬媚诉梅州市鼎燊咨询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6-05-14 17:22:58

梅州市鼎燊咨询有限公司:

  一、本委受理何冬媚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一案(兴劳人仲案字〔2026〕42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作缺席裁决。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网络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424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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