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人社局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8-10-10 10:25:00 |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XX于2018年7月诉XX服装专卖店个体经营户周XX,在其2014年以来工作期间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加班费合计75595.90元。XX服装专卖店实行早班(09:00-17:00)、中班(09:-12:30,16:30-22:30)、晚班(14:30-22:30)及整天直落(09:-22:30)四种上班方式。每月休假4天,每周工作6天。申请人王XX2015年日工资为173.70元、2016年日工资为196.70元、2017年日工资为205.90元。申请人王XX认为被申请人周XX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提出以下仲裁请求:(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4日双休日加班工资49228.40元;(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4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26367.50元。被申请人周XX没有安排申请人补休假,被申请人周XX无法提供已支付申请人加班费的证据。
【办理结果】:
被申请人周XX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XX休息日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合计52624.50元。
【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