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人社局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8-05-17 16:56:3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340号)、《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梅市府〔2014〕14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帮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贫帮困范围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扶贫帮困对象范围:
(一)残联部门管理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二)扶贫部门管理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
(三)民政部门管理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二、扶贫帮困政策
对符合扶贫帮困对象条件的人员,由各县(市、区)扶贫帮困对象的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扶贫帮困对象统计时点为代缴费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代缴费年限不超过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代缴养老保险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对同时符合多个扶贫帮困对象条件的人员,不重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残联部门管理、扶贫部门管理、民政部门管理的先后顺序归口代缴。
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不继续逐年缴费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部门协调机制
各级人社、财政、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扶贫帮困对象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工作,共享管理信息,为实施社会保险扶贫提供数据支持。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民政、扶贫、残联等扶贫帮困对象管理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扶贫帮困对象的相关数据信息提供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印发〈关于为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残联〔2016〕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扶贫开发局
梅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