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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梅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薪案

浏览次数:-作者: 人社局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9-06-17 15:10:00

案情介绍:2018年12月12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梅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黄某华、陈某等工人投诉梅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他们的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依法对梅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梅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3日,法定代表人胡某。据梅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黄某华、陈某等工人提交的未发放员工工资表显示,梅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总额为135236元,涉及人数55人。2018年12月14日,我局向梅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当面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并对法人胡某做了询问笔录,法人胡某确认了拖欠55名员工工资总额为135236元的事实。2018年12月14日,我局向梅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胡某当面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梅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付清所拖欠员工的工资,但梅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2018年12月22日,我局向梅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胡某当面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局认为梅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足额支付黄某华、陈某等55名员工工资共135236元,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办理结果: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兴宁社会和谐稳定,2019年1月15日,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该公司法人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兴宁市公安局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当天,兴宁市公安局对梅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进行了立案侦查,且对该公司涉案的有关人员进行依法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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