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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告知公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03-07 15:59:28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告知公告


兴市市监撤告字〔2023001

兴宁市顺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2022831日,我局收到彭付广反映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自然人身份登记为兴宁市顺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要求撤销该公司于2016617日取得的变更登记。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调查,兴宁市顺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MA4UQADDXY, 住所:兴宁市兴城南郊恒誉花园永兴路85号,法定代表人:彭付广(身份证号码:412928********4457),成立于201663日。2016617日,该公司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了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和监事、经理、执行董事备案。由于该公司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无法联系,2022129日至2023123日,本局将该公司涉嫌虚假登记的情况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提取的企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及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兴宁市顺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兴宁市顺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617日的变更登记(备案),恢复原登记状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当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黄明宇、朱森波         联系电话:0753-3389271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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