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07-14 16:01:52 |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醒企业及时
补报和公示2022年度企业年报的公告
兴市市监公告字〔2023〕1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查,截至2023年6月30日,兴宁纵俊德科技有限公司等204户企业未报送公示2022年度企业年报,我局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已把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现提醒上述企业在2023年7月31日前报送公示2022年度年报,并向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逾期仍未报送公示2022年度企业年报的,我局将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未报送公示2022年度年报的企业名单(截止日期:2023年6月30日,204户).xls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