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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5-01-07 15:04:53

  2024年以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在全市持续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市系统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持续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查办了一批案件,严厉打击了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用药用妆用械安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兴宁市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8月9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兴宁市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一批“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该诊所仅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8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兴宁市某药业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4年3月13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对兴宁市某药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投诉信息予以认可,确认存在未经核对调配处方销售不准确药品及未真实、准确地在计算机系统录入数据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5月13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兴宁市某百货商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经营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9月4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兴宁市某百货商行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一批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魔发师五合一特硬干胶C”,且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2024年11月1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立即停止经营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某中医内儿科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4年4月12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某中医内儿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一批已超过使用期的“菟丝子配方颗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五)项规定。

  2024年6月11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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