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6-03-04 17:32:05 |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公告
兴市市监撤决字〔2026〕001号
当事人:兴宁市佳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3347823210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
住所:兴宁市合水镇国营农场一八管理区鹧鸪排27号
张国军向本局投诉其本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兴宁市佳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赵望向本局投诉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备案成为兴宁市佳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要求撤销该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取得的变更登记。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调查,兴宁市佳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3347823210, 住所:兴宁市合水镇国营农场一八管理区鹧鸪排27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身份证号码:430981********2832),成立于2015年3月19日。当事人于2018年3月16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东、董事、经理、监事、联络员信息的变更登记(备案)。由于该公司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无法联系,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9月30日,本局将该公司涉嫌虚假登记的情况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局向公司原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邮寄了《询问通知书》,相关人员均未到本局接受调查;本局又向兴宁市人民法院、兴宁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征询了意见,相关单位均无意见。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提取的企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及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向相关人员邮寄邮件的收据、退回的邮件、政府网站刊登的公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兴宁市佳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兴宁市佳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的变更登记(备案),恢复原登记状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