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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5-05-18 10:50:00

各工商所,各股(室)、队: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张镇江 (无法查清真实姓名、地址,无法联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红牛 维生素功能饮料一案,本局依法作出了兴工商行处字〔2015〕第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投诉,本局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对位于兴宁市宁新205国道侧金叶酒店对面的金三和物流店进行检查,发现堆放在该物流店仓库内的从东莞市发来兴宁市的《托运凭证》(单号:27079935)上标明发货人为张镇江、收货人为陈生的 红牛 维生素功能饮料6864罐(规格:250毫升/罐,24罐/件)。该批 红牛 维生素功能饮料经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 红牛 注册商标的商品。
  因无法与货主张镇江取得联系, 2015年3月11日本局发布了调查《公告》(兴工商公告字〔2015〕1号),要求货主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接受处理,在公告期限内,货主未到本局接受处理。2015年4月3日,本局发布了《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兴工商公告字〔2015〕2号),告知拟对上述被查获的 红牛 维生素功能饮料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本局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十三)项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查获的上述物品作如下处理:对查获的 红牛 维生素功能饮料6864罐(规格:250毫升/罐,24罐/件)予以没收,但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兴工商行处字〔2015〕第07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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