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传销宣传知识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2-09-29 15:16:00


政务微信截图_1664435823226.png 


    目前传销活动打着各种网络新概念或新型营销方式为旗号,以“电子商务”、“消费返利”、“资本运作”、“股权投资”、“消费返利”、“居家创业”、“网络兼职”、“慈善救助”、“爱心互助”、“消费养老”等为幌子,引诱群众参与传销活动,其蒙蔽性、欺骗性更强,通过发展人员,缴纳费用维持传销组织的运作,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危害,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请广大群众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不轻信他人诱导,拒绝高额回报,远离传销陷阱,避免财产损失。如果发现传销活动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哪些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销行为的三个特征

    (一)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二)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三)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防范传销的方式方法:

    一、提高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不轻信他人诱导,拒绝高额回报。

    二、警惕传销惯用词。听到或看到“投资返利”、“旅游考察”、“消费养老”、“爱心互助”、“原始股”、“虚拟币”、“网络直销”等传销惯用词,要有所警觉,不要被花哨的概念炒作所蒙蔽。

    三、判断高额收益来源是否合理。听到或看到一夜暴富、躺着赚钱的口号,要判断所谓的高额回报是否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律、商业逻辑。不要被高收益迷住了双眼,要保持头脑清楚,理性判断。

    四、不要感情用事。传销公司一般是熟人找熟人。有的人只要朋友邀请,就什么都不问,不明不白的跟着干,结果是陷入迷局,不能自拔。

    五、一旦发现有人以招工、做生意等名义,要求交钱加入或发展人员加入,发展后可以提成,承诺以高收入、高收益、高额回报等情况时,一定要引起高度警惕。

    六、发现自己被骗参与传销活动后,要注意收集、保存汇款凭证交费收据、介绍人及更高级上线人员的姓名、电话、互联网帐号密码等相关证据线索,及时提供给执法机关。

    七、发现传销行为,应积极收集有关线索信息,包括传销活动的详细地点、传销人员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住所、传销方式、宣传材料等,尽快向执法机关举报。

    八、判断其是否为传销组织,既要看有无营业执照,有无正规的办公场所,更重要的是看其行为是否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其营销制度、奖励制度是否合法。在情况不明的时候,绝不要盲从,不要轻易参加。如果自己判断不明时,可以向当地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咨询。


从事传销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务微信截图_1664435838717.png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