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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店家擅自为未成年人文身引起的消费纠纷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2-10-31 16:27:03

以案普法:店家擅自为未成年人文身引起的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

        近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中心快速调解一宗店家在未成年人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为未成年人文身而引起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00元。

        2022年10月21日,群众王女士(化名)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具体情况如下:其儿子年龄14周岁,在未经过监护人同意到兴宁市某文身店做了腿上位置的文身,消费400元,王女士认为该店给未成年人文身属于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诉求:希望相关部门查处该店并赔偿其清洗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店家并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店面关门未营业。后经约谈双方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在工作人员公平公正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投诉调解协议书,文身店主自愿补偿消费者诉求1000元,双方对工作人员的调解表示满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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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办法》明确,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对之前已经文身且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要在从事文身服务活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联系人:赵晓芸

联系电话:338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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