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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18 15:47:43

  2023年以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在全市迅速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市系统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持续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查办了一批案件,严厉打击了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用药用妆用械安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梅州某药店有限公司未经核对调配处方销售经营不准确药品案

  2023年10月8日,根据群众投诉,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位于兴宁市兴田二路富兴综合市场的梅州某药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经核查药店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互联网医院处方,发现当事药店于2023年9月28日销售了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生产企业:国药集团兰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2瓶、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生产企业:城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1瓶给顾客刘某,但当班执业药师调配处方时未经核对药品,误将人血白蛋白(生产企业:国药集团兰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瓶当做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销售给顾客。经查,当事人调配处方未经核对误将人血白蛋白当做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销售给顾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2023年11月2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兴宁市某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3年6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宁市兴南大道西侧的兴宁市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药店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5月24日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1瓶,药店无法提供相应的医师处方凭证。经查,上述未凭处方销售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经营货值为810元,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7月24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广东某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诊断试剂案

  2023年2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兴宁市宁新城南的广东某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一批胃幽门螺杆菌(HP)快速检测试纸。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入驻在天猫平台的店铺发现上述快速检测试纸的产品链接、商品展示、销售记录。上述快速检测试纸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材料标明该快速检测试纸为"体外诊断试剂",当事人取得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经营范围明确标明"诊断试剂除外"。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购进胃幽门螺杆菌(HP)快速检测试纸45盒,在天猫平台店铺售出31盒,违法所得18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4月13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范围经营诊断试剂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兴宁市某美容美发馆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特殊化妆品及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9月1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宁市某美容美发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使用的某特殊化妆品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的名称以外的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购进单据、供货者资质等资料。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注册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上述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300元,共使用3袋,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0月19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处罚没款1009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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