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4-07-10 16:48:14 |
兴宁市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典型案例公布
2024年以来,为贯彻落实省、梅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会议精神,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我局立足市场监管职能,继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查办了一批案件,严厉打击了非法改装自动自行车、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等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兴宁市**摩托车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8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宁市兴城侨港街一家摩托车行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待售的电动自行车3辆,鞍座长度分别为58cm、57cm、58cm,均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中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且其中2辆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后尾架,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外形简图明显不一致。当事人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兴宁市**衣柜定制有限公司销售侵犯“TUBAO兔宝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层板(胶合板)案
2024年4月23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依法对兴宁市**衣柜定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在当事人的厂房内放置的多层板(胶合板)(2440*1220mm,厚18mm)2张、(2440*1220mm,厚9mm)11张,经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均为涉嫌侵犯“兔宝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兔宝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层板(胶合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兔宝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层板(胶合板)、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兴宁市****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及热水器案
2024年5月13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兴宁市****家电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3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单炉)、2台直排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燃气灶具和燃气热水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罚款人民币1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兴宁市*****砖厂违规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叉车案
2023年12月1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宁市*****砖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砖厂员工正在使用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进行作业,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台叉车的使用登记证和首次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月15日前改正。2024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该台叉车的使用登记证、首次检验合格报告和叉车作业人员证。当事人使用未定期(首次)经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叉车及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