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6-04-09 15:28:32 |
全市餐饮行业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价格行为,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市餐饮行业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合规经营,履行社会责任,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经营或销售的各种菜品、主食等以及提供的服务,应公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计价单位、单价或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标识醒目、货签对位。可以采取菜单(牌)、价目本(簿)、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公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范促销行为
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禁止虚构原价、虚假折扣、低标高结、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禁止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自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餐饮行业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或投诉举报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广大群众若发现自身权益受损,请保存好证据,并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