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6-05-27 16:39:09 |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2026年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查办一批重点案件。为发挥警示和示范作用,现公布一宗典型案例:
兴宁市某餐饮店采购使用不合格的食品原料淮山(蔬菜干制品)案
2025年11月2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对兴宁市某餐饮店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3日购进同批次淮山(蔬菜干制品)2.5kg,尔后摆放到厨房货架处备用。2025年10月25日,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采购使用的上述淮山(蔬菜干制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该批次淮山(蔬菜干制品)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进货单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对其采购使用不合格的食品原料淮山(蔬菜干制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的食品原料淮山(蔬菜干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原料的行为。当事人购进淮山(蔬菜干制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2026年1月2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