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6-04-26 14:50:26 |
兴宁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质量管理
防范审计风险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质量管理,全面规范审计行为,有效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兴宁审计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履行审计程序
(一)做好审前调查,周密制订审计实施方案。进点实施审计前做好审前调查工作,详细了解被审计事项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的内容和重点,预测审计潜在风险。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前调查情况编制操作性强的审计实施方案。
(二)依法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三日前(节假日顺延),审计通知书要送达被审计单位,如遇特殊情况,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通知书还应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同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并作好公示图片的采集、取证。
(三)开好审计进点会。审计组到被审计单位进点审计时应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存入股室档案。应参加进点会的成员包括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财务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参加审计进点会的成员包括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单位的领导班子、财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根据需要可邀请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参加。
(四)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情况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反馈。审计组应做好审计情况反馈会的会议记录,存入股室档案。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应向局机关审计业务会议汇报,经审议同意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回复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原因作出说明,并提出初步意见,连同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决定。
(五)严格执行审核、复核、审理程序。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应当按照《兴宁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和局机关审理机构审理的工作程序,相关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切实防范审计风险。
二、加强审计现场管理
(一)控制审计进度,提高审计效率。审计组主审人员应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明确分工,制订出审计进度控制表,把握各审计事项的时间节点,确保审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适时深入审计现场,解疑释惑,协调各种困难。审计组长要适时深入审计现场,与审计组成员进行沟通,了解审计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审计人员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在审计现场进行编制。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审计事项,经审计后,不论是否存在问题,均应编制工作底稿,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另外单独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
对于群众举报或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经审计后,不论是否存在问题,均应取证编制工作底稿,没有发现问题的,可以编制没有发现问题的工作底稿,在档案中列入第四单元备查类中,以便日后查找,并在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中予以说明。
三、依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审计证据要具备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
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
(二)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延伸审计(调查)时,应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携带局机关签发的公函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延伸审计或调查,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审计人员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要进行适当性和充分性分析。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程序,逐项核实,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从被审计单位外部取得的证据,应由被审计单位外部的证据来源单位进行确认。从直接的经济业务凭证、资料经过加工汇总编制的证据,如对多年的财务数据进行汇总,在取得被审计单位确认后,还应再收集业务的原始凭证,不能忽略了原始凭证。对审计证据应进行透彻地分析、比较,将证据数量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四、完善审计承诺手续
(一)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也应当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二)审计组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延伸审计或调查时,也应要求被延伸审计的单位或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五、规范审计回复意见
(一)审计组要督促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回复意见送交审计组;明确告知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审计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回复意见中,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所反映的审计内容和发现问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作出认定,并明确表示有无异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映的审计发现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写明异议的事实依据、请求事项和原因。
(四)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不论有无回复意见、有无异议、是否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等,审计组都应记录说明,存入审计档案。
六、客观全面作出评价
(一)审计评价不失位也不要越位,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审计评价引用的难以或者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应当明确注明引用资料的来源。
(二)审计评价要客观。审计评价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历史条件和主、客观因素,客观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三)审计评价要全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包括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既要客观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所取得的业绩,又要如实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及造成的影响 。
(四)审计评价以写实为主。评价不夸大,也不缩小,要客观描述,以写实为主。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列举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具体事例和具体数据为主进行评价,避免空洞的大话、套话。评价以写实为主,但也不能都是列事例而没有审计结论 。
七、推进审计结果公告
(一)积极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结果内容包括审计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除涉密内容外原则上都要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为了保证审计信息公开后能够经受住公众和历史的检验,提升审计信息的公信力,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各股、室、中心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应严格把关,确保审计结果经得起检验。
(二)严格结果公告程序。各股、室、中心对拟公告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应通过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计算机信息审计中心,由该中心进行汇编,送分管信息中心的领导审核把关,经局长审批后方可公告。
八、切实提高案卷质量
(一)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
审计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股、室、中心的统计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制统计报表,并将所填制的统计报表上报局机关统计人员汇总,确保统计报表及时上报上级审计部门和归档管理。
(二)审计项目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收集审计资料,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对所收集的审计资料进行理清,确保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及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排序,及时整理归档,归档时间应当在审计项目终结后的1个月内完成。
(三)加强审计质量检查,防范审计风险。
每年组织两次由各股(室、中心)交叉进行审计质量检查,1月份对上年度下半年的审计项目进行检查,7月份对本年度上半年的审计项目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通过交叉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查找原因,组织整改,规范审计操作流程,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兴宁市审计局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