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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说明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0-06-19 10:55:51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9〕2号)要求,为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我局组织编制了《兴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提请市政府印发实施。现将此细则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细则》的意义。

    为加强对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流程,发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社会效益,建成一批美丽家园,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9〕2号)。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职责。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计划编制、实施、验收等工作;移民村组、村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细化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明确了要优先选择促进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家园建设、促进移民增收和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项目,同时细化项目计划编制事项,兴宁市水库移民工作中心应将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报兴宁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明确项目实施与管理流程。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规模,项目完工后应有序组织验收,保障项目落实,同时项目法人应做好项目档案的建立工作,以便后期监督检查。

    (四)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项目实施公示制度,项目须在移民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在“阳光下”进行。对违规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4月3日,我局向20个镇(街)及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兴宁市财政局致函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网络渠道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兴宁市财政局的建议,我们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细则》予以反馈。其它单位及社会公众均无修改意见。


兴宁市水务局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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