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兴宁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6-12-23 10:34:02 |
全市各取水户:
实行取水计量,是做好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依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是各取水户的法定义务。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高各用水单位依法取水、节约用水意识,促进水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全面规范全市的取水计量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取水户,必须于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
二、各取水单位可自行选择国家认可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型号的计量设施,并经我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按规定,取水计量设施的购买、安装、检定、维护和修理等费用均由取水户自行承担。
三、各取水户必须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市水政监察大队定期进行抄表,各取水户应积极配合抄表工作。
四、逾期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我局将作出如下处理:
1、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取水许可总结及年度计划用水不予通过。凡总结未能审批通过的取水户,我局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并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㈠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㈢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其兵
水资源管理股电话:3397063
联系地址:兴宁市兴东路水利大厦四楼水资源管理股
兴宁市水务局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