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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兴宁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浏览次数:-作者: 水务局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8-08-13 15:55:49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更好的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兴宁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后,于2018年8月31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黄聪 联系电话:0753-3399605 传真:3393968

电子邮箱:xnssgb@163.com

附件:《兴宁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兴宁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更好的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兴宁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宁市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利工程是指权属已明晰,已确定了工程管理主体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
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在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及沿堤涵闸。

(三)小型水闸。指建在河道上独立的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

1.总库容1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山塘等蓄水工程。

2.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泵站、排水泵站。

3.流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引水工程(陂头)、灌排渠系、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V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工程。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包括国家投资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水电站)。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是抵御自然灾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主体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兴宁市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工作的制度和体系建设,建立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和管护责任体系,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层层落实管护责任制和责任人员。

(二)贯彻落实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管理养护年度计划,制订管理养护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各镇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养护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协调跨镇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

(三)负责市级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建立、落实国管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第六条 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投资渠道建设完成的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七条各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是镇级所有权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对镇域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负总责,负责监督、考评和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并按规定将镇级分担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费用列入镇级财政。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镇域范围内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镇级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建立、落实工程管护制度;

(三)负责按照养护管理考核标准和办法,对管理辖区内的养护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考评;统计掌握全镇小型水利工程数量、管护情况等,并建立档案资料;编制小型水利设施管护、维修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监督并协助本辖区内各村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养护队伍的组建;指导、帮扶成立村级农民用水协会等小型水利设施管护业主单位,并建立相关档案资料;

(五)负责筹集镇级应分担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费用。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是该辖区村管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责任主体和具体实施人。负责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筹集管护资金。负责成立村级农民用水协会,建立村级水管员制度,负责村级水管员的选择和管护协议签订。每个行政村按不少于2名水管员进行设置。

第九条 小型水电站工程产权所有者、经营性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所有者,是该工程的管护责任主体和具体实施人。负责工程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负责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工程养护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条 按照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同时也是安全责任主体。工程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并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通过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市小型水利工程完成确权,后续新建成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权属的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权证。

第三章 工程管理标准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工程设施:主、副坝坝顶平整,坝坡整齐美观,无缺损,无树根、高草,防浪墙、反滤体完整,廊道、导渗沟、排水沟畅通,无蚁害:输、泄水建筑物进出口岸坡完整、过水断面无淤积和障碍物;混凝士及圬工衬砌、消力池、工作桥、启闭机房等完好无损;输水涵管完好、运行正常;闸门、启闭机等金属机电设备维修养护好,运用灵活,安全可靠;防汛物料充足,防汛工具齐备。

第十三条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设施:定期清除河道内杂草、竹、树,保证河道无阻水植物,保障行洪通畅;及时打捞及清运河道水域垃圾,及时清理清运河道陆域的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保证河道内无阻水杂物;堤顶面完好、整洁,防浪墙保持完好;迎水面外观整洁、护面结构完好;堤脚结构完好,无淘空现象;背水面外观整洁、无雨淋沟等土方流失现象,反滤体完整无蚁害;穿堤建筑物(涵闸、泵站等)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养护良好、运转正常,混凝土无破损现象,堤身与建筑物联结可靠,结合部无隐患、无渗漏现象;防汛物料充足,防汛工具齐备。

第十四条 小型蓄(引)水工程设施:定期检査蓄(引)水工程的启闭设施,确保启闭灵活,设施完好;保持山塘坝顶和坝坡平整,坝前后坡及坝脚反滤体无杂草,可清晰观察坝后坡运行情况;山塘导渗沟、排水沟畅通,无蚁害;山塘的溢洪道完好、无淤积堵塞,输水涵管排水通畅,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小型灌排泵站工程设施:泵站建筑物完整无损坏,无安全隐患;进出水池无严重冲刷、淤积情况;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自排闸等附属设施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第十六条 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设施:保持沟渠过水断面完整,沟渠畅通,无淤积、杂草等阻水杂物,沟渠建筑物完好无损坏管,涵、渡槽、跌水、倒虹吸、水闸等配套建筑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第十七条 管灌及喷滴灌工程设施:水源、高位水池等建筑物完整无损坏,运行安全正常;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各种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水源、高位水池等建筑物完整无损坏,运行安全正常;水厂制水设备、过滤池、沉淀池等运行安全正常;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各种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第十九条 小型水电站工程设施:水源建筑物(坝、堰、闸等)引水建筑物(渠道、隧洞等)、压力池、电站厂房、尾水渠及其他水工建筑物完整无损坏,运行安全正常;定期对金属结构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确保巡查、维护记录和检测、试验资料记录完整;缠绕在金属结构上的垃圾应及时清除,确保金属结构本体和周边环境洁浄;金属结构表面应定期进行防腐处理;定时、定点对机电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并确保巡查记录完整;应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持设备外观基本完好,杜绝跑、冒、滴、漏现象;起重机、压力容器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測部门的检验,检验资料应齐全。

第四章 经费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按照谁所有、谁管护原则,工程权属证书所确定的所有权人为工程管护责任主体,负责筹集运行管护经费,确保长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管护经费可以采取收水费、群众集资或工程承包租赁、各级财政奖补等多种形式筹集管理养护所需资金。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维修费用以财政以奖代补为主,农民自筹为辅;经营性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养护费用以管理主体投资为主,财政予以适当的以奖代补。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养护经费主要由管理人员工资性费用、日常养护费用、运行动力费用、大修理费用四部分组成。市管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小型水利设施管理人员数量、工资标准和日常养护经费按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落实;运行动力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列;大修理费单独编制预算计划。运行动力费及大修理费由市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预算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市级财政预算核拨的指标中解决。镇级管理的公益性小型水利设施的管理养护经费除上级财政的奖补外,通过本级财政及其他筹资渠道解决。村委(居委或村级用水户协会)管理的公益性小型水利设施的管理养护经费除上级财政的以奖代补外,通过其他筹资渠道解决。镇级管理、村级管理及其他主体管理的小型水利设施管理养护经费由各管理主体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以奖代补的工程管理养护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从公共财政预算、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规费收入、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同时实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经费补助标准同步增长机制,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严格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工程保护与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各镇(街道办)水务服务所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培训经费由各镇在财政预算中列支解决。

(二)建立管护人员聘任制度。

1.管护人员配置。管护人数视实际情况而定,每个建制村应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管水员,负责对村内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管理;每宗小型水库工程应配备2名专职管护人员;每宗电排、电灌、山塘等工程应各配备1名专职管护人员;河道及堤防工程按照河长制要求配备专职管护人员;小型电站工程、经营性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产权所有者或实际经营者聘请各类专职管护人员。

2.管护人员聘任条件。管护人员原则上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年龄18-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为集体和农户利益着想,热爱水利工作;二是必须常年在家的人员。

3.管护人员聘任合同。管护主体要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具体管护人员,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合同各方权利、责任,并制定明确的管护规范和考核办法,落实包括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的五定责任制。

(三)建立巡视管护制度。管护人员应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定期汇报工程运行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1.水库工程、小型蓄(引)水工程设施日常巡査,在非汛期每个星期至少一次,汛期每个星期至少两次,暴雨前后各巡査一次。

2.小型灌排泵站工程设施日常巡査,在非汛期每个星期至一次,汛期每个星期至少两次,暴雨前后各巡査一次。

3.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管灌及喷滴灌工程设施日常巡查,非汛期每半个月至少一次,汛期每个星期至少一次,暴雨过后巡査一次。

4.河道及堤防工程设施日常巡査,按照河长制计划编制管护方案,按方案巡查。

5.其它水利工程应按计划定期巡查

(四)建立维修管护制度。项目所在镇(街道办)、村、用水户协会等管护主体每年要结合农时,在冬春修期间组织一次除草、清淤和维护,暴雨过后应及时清理杂物。

第二十六条 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各类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兴宁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二)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第三十条 安全运行管理应以预防为主,结合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认真加以消除。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考核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管护经费及安排小型水利工程大修项目的依据,考核结果应纳入各镇年度政府考核目标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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