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2-12-21 11:29:37 |
为进一步做好兴宁市河道管理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广东省河长办关于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河长办函〔2020〕20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度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河湖函〔2020〕69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省水利厅的审查要求,对大坪河等10条河道管理范围进行部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调整河道包括兴宁市境内大坪河、黄陂河、九莱口、白溪水、罗浮河、罗岗河、三枫河(永和水)、石马河、溪美河、下翁水。(详见附件)
二、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要求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存放物料等活动;
(五)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拦河渔具;
(六)禁止围垦河道;
(七)不得破坏、侵占、段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岸林木;
(九)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或者刷毒废液、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十)禁止在河道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十一)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附件: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