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有关要求,我局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直接适用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行政执法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详见附件。
附件: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pdf
兴宁市水务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