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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水务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事项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5-11-26 10:50:15

  1.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保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和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指导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2.组织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法侵占水域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3.在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指导跨县级以上县取水相关水利工程建设。

  4.承担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进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

  5.承担落实兴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水污染防治办公室职能职责,负责协调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6.配合做好水污染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数据,组织协调并依程序组织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7.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公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8.指导水利项目建设工地施工废气等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水利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监督检查。

  9.指导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管理工作。

  10.根据市政府统筹安排交办情况,落实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涉职能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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