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5-08-19 09:05:11 |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我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梅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兴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兴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