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四普”——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数字篇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5-04-25 10:51:41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实施:

  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领域第1部法律,自1982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历经1次修订和5次修正,此次再次进行修订,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由8章80条修改为8章101条,增加19条,修改75条,保留5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明确文物基本概念

  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

增加基本制度6项

  1.文物普查调查制度

  2.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

  3.“先调查、后建设”制度

  4.“先考古、后出让”制度

  5.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

  6.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

调整概念表述8处

  1.古石刻——原表述:石刻

  2.古壁画——原表述:壁画

  3.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表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4.文物保管所——原表述:保管所

  5.文物行政部门——原表述: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

  6.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原表述:其他建设工程

  7.文物销售单位——原表述:文物商店

  8.文物拍卖企业——原表述: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增加保护要求8项

  1.文物工作要求: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

  2.革命文物保护要求: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3.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确定公布游客承载量。

  4.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修缮、保养、迁移的最小干预原则。

  5.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6.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要求: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7.文物收藏单位合理注意义务:对拟收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

  8.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行为规范: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增加鼓励支持措施10个

  1.文物价值挖掘阐释

  2.文物保护科学研究

  3.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

  4.文物利用研究

  5.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

  6.文物保护国际交流合作

  7.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

  8.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护可移动文物,开展文物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

  9.社会力量参与

  10.公民、组织合法收藏

增加表彰奖励措施3项

  1.在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2.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成绩显著的。

  3.在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增加禁止性规定7项

  1.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考古发掘资料。

  3.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4.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公告的被盗文物不得买卖。

  5.外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通报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不得买卖。

  6.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抵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

  7.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增加公布要求8项

  1.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

  2.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3.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

  4.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

  5.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

  6.博物馆开放时间和接待人数

  7.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

  8.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退出馆藏的办法

调整行政许可2项

  增加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审批。

调整资质或者许可证书表述2项

(目前共有资质或者许可证书4项)

  1.文物销售许可证

  2.考古发掘资质

  3.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4.文物拍卖许可证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