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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兴宁市卫生健康局疾控股 发布时间:2024-12-17 11:16:0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兴宁市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兴宁市公共卫生与重大疾病防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12月9日


兴宁市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3〕328号)和梅州市公共卫生与重大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梅市公卫办函〔2024〕15号),进一步降低病毒性肝炎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逐步建立“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健康管理”三位一体的病毒性肝炎服务新模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知情同意、保护隐私,在全市20个镇(街道)实施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强化乙肝和丙肝患者的主动检测、规范治疗,加强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提高病毒性肝炎的诊断率和治疗率,逐步降低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肝癌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降低乙肝、丙肝的流行水平和疾病负担。

工作目标:

(一)20-70岁目标人群乙肝累计筛查率,2024年、2025年和2026年分别不低于10%、30%和70%;

(二)20-70岁目标人群乙肝、丙肝病毒感染者发现率显著提高;到2026年底,20-70岁目标人群中诊断为慢性乙肝患者的治疗率≥70%、随访率≥80%;

(三)乙肝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高暴露风险儿童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血清学检测率,2024年、2025年和2026年分别不低于70%、80%和90%。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全民防治肝炎健康宣传促进行动

全市统筹推进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结合“全国爱肝日”“世界卫生日”“世界肝炎日”等主题宣传日,加大病毒性肝炎防治健康宣教力度。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健康宣教,消除社会“乙肝歧视”,引导公众树立“个人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健康理念,提高群众参与病毒性肝炎筛查的主动性和规范治疗意识,引导重点人群主动接种乙肝疫苗。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健康宣教,加强正面引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二)开展病毒性肝炎感染情况筛查

1.目标人群筛查。利用全民健康信息化工作基础,汇总辖区20-70岁人群人口信息,对目标人群乙肝、丙肝筛检情况进行摸底匹配,建立病毒性肝炎筛查信息库。充分发挥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作用,积极做好筛查发动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未开展过乙肝、丙肝筛查的目标人群在知情同意、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开展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表面抗体(抗-HBs)和丙肝病毒抗体(抗-HCV)免费筛查。

2.孕妇乙肝筛查。按照《广东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2023—2025年)》(粤卫办妇幼函〔2023〕6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孕产妇乙肝病毒检测,及时做好筛查信息报送工作。

3.日常诊疗筛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将输血前和术前常规检查等发现的乙肝、丙肝病毒感染者相关信息纳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在开展个人健康体检、婚检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征得受检方同意后,可一并提供免费的乙肝、丙肝快筛,发现阳性人员及时登记上报,多渠道充实完善病毒性肝炎筛查信息库。

(三)强化病毒性肝炎规范诊治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筛查阳性者,采集静脉血开展乙肝两对半、HBV-DNA、肝功能等实验室检查和B超等影像学检查。其中,对检查发现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急性、慢性乙肝患者,肝纤维化、肝硬化或肝癌患者,由医疗机构根据病情开展规范化诊疗。要加强各级医疗机构临床专业骨干的乙肝诊治技术培训,持续提升规范化诊治水平。

丙肝病毒抗体筛查阳性者,采集静脉血开展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并由医疗机构开展规范化诊疗,符合治疗条件的病例转介至丙肝定点医院实施规范治疗。

(四)做好随访管理

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将诊断为慢性乙肝的患者信息推送至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登记管理,开展定期随访和健康宣教。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培训,明确慢性乙肝患者随访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丙肝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开展全流程病例管理,及时追踪转介,符合治疗条件的病例由定点医院(兴宁市人民医院)在治疗开始后的第4、12、24周进行随访,并于随访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一丙肝防治信息系统”。

(五)强化预防乙肝母婴传播

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进行肝功能检测,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HBV-DNA定量检测。依据感染孕产妇血清HBV-DNA、转氨酶水平和肝脏疾病严重程度,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抗病毒治疗或转诊。对所有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于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同时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接种。儿童在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对其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明确母婴传播干预效果。

(六)倡导乙肝疫苗接种

筛查中发现的乙肝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均为阴性且既往无乙肝疫苗全程(3剂)免疫史的人员,可按0、1、6月的免疫程序接种3剂乙肝疫苗。其中,首剂乙肝疫苗免费接种(含疫苗费用和接种服务费),后续第2、3剂按照“知情、自愿、自费”(含疫苗费用和接种服务费)原则接种。

三、经费保障

建立财政、医保、个人三方共担费用机制。

(一)目标人群筛查、首剂乙肝疫苗接种服务、随访管理、宣教培训等费用由市财政保障。

(二)已确诊为慢性乙肝、丙肝的参保患者,可享受相应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其确诊前在定点医疗机构做确诊必要检查项目的费用纳入门诊特定病种保障范围。

(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接种不属于公共卫生负担的乙肝疫苗费用。

(四)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患者门特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切实降低慢性乙肝、丙肝患者疾病经济负担,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

四、进度安排

项目实施时间为2024年至2026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筹备工作阶段(2024年10-11月)。市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动员部署,落实省、市制定的人群筛查、规范诊治、随访管理、疫苗接种、评估质控等方案,推动将乙肝随访内容纳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操作流程、质量控制标准和考核激励机制。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乙肝、丙肝快筛试剂采购,接收乙肝疫苗捐赠等工作;围绕目标人群筛查、规范化诊治、随访等工作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培训。

(二)项目实施阶段(2024年11月—2026年9月)。各镇(街道)广泛开展项目宣传动员,针对目标人群开展健康宣教,科普病毒性肝炎防治相关知识,提高项目知晓率;组织开展目标人群肝炎感染筛查,动员及早诊断,强化肝炎患者的规范诊治和随访管理,推进重点人群乙肝疫苗接种;持续改进工作质量,强化项目数据管理,定期收集分析和整理上报。市卫生健康部门适时开展调研指导,督促工作进度,加强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6年10月—12月)。市卫生健康部门汇总分析项目数据,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估工作成效,形成总结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卫生健康局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各镇(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组织架构,强化组织动员,落实经费保障,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将病毒性肝炎防治作为本地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重要工作加以推进。各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细化工作安排,倒排工期,明确专人专班跟进负责,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

(二)明确部门责任。市卫生健康、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要按职责协同推进项目实施。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按要求落实首针乙肝疫苗接种服务费、随访管理费和工作经费,市医疗保障部门按要求优化慢性乙肝、丙肝特定病种门诊报销政策,落实医保政策待遇。

(三)强化能力建设。市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等相关专业人员培训,提高人群筛查、临床规范诊疗、实验室检测、综合防治、宣传教育、随访监测等能力。

(四)做好评估与质控。要定期对本市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每年向梅州市卫生健康局报送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街道)的督促指导与质量控制,评估工作执行情况并适时通报。

(五)加强风险防范。各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切实将好事办好、实事做实,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要统一宣传口径,讲清项目实施的重要意义,合情合规开展组织动员,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注重保护患者个人隐私,要强化舆情监测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兴宁市各镇(街)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项目任务表

2.兴宁市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工作小组

 

附表1      

兴宁市各镇(街)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项目任务表


镇别

20岁到70岁人口数(人)

病毒性肝炎筛查任务数(人)

筛查总数(人)

2024

2025

2026

兴田

82137

7646

15289

30583

53518

福兴

27349

2546

5092

10182

17820

宁新

75298

7009

14018

28037

49064

永和

15935

1483

2967

5934

10384

新圩

12932

1204

2408

4814

8426

罗浮

17420

1622

3243

6486

11351

罗岗

20620

1919

3839

7678

13436

黄槐

11719

1091

2182

4363

7636

龙田

15937

1484

2967

5934

10385

石马

10992

1023

2046

4093

7162

宁中

13669

1272

2545

5089

8906

径南

11258

1048

2096

4192

7336

坭陂

28103

2616

5232

10464

18312

水口

23262

2165

4331

8661

15157

黄陂

26098

2429

4859

9718

17006

合水

12612

1174

2348

4695

8217

大坪

21924

2041

4082

8163

14286

叶塘

27848

2592

5184

10370

18146

新陂

16060

1495

2990

5980

10465

刁坊

13976

1301

2602

5203

9106

合计

485149

45160

90320

180639

316119

注:1.20-70岁人口数(人):根据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数据。


 

附件2

兴宁市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工作小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3〕328号)和梅州市公共卫生与重大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梅市公卫办函〔2024〕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作统筹,推动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顺利实施,决定成立兴宁市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一、工作小组架构

工作小组由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以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和市疾控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二、工作小组职责

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兴宁市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统筹协调和指导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做好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的宣传促进、组织动员、物资保障、信息安全、舆情监测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项目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收集、分析和利用,积极正确引导舆论。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等部门,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社会宣传平台和市级融媒体中心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病毒性肝炎防治知识健康宣传教育。配合市卫生健康局协调我市媒体开展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主题宣传活动。

(二)市委网信办。指导各镇(街道)、相关单位加强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监测,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处置。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开展病毒性肝炎防治知识和政策的网络媒体和平台宣传推送。

(三)市教育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做好学校教职工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相关工作,对教职工普及病毒性肝炎综合防治知识。

(四)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做好养老服务等机构的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病毒性肝炎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五)市财政局。安排市级人群筛查试剂采购费、首针乙肝疫苗接种服务费、随访管理和市级工作经费,统筹用好省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

(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做好技工院校教职工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工作,对教职工普及病毒性肝炎综合防治知识。

(七)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开展农村地区病毒性肝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政策宣讲,引导农村居民配合参与人群感染情况筛查、诊治随访和疫苗接种等工作。

(八)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制定全市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实施方案,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市相关单位按进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效落实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健康宣传促进、母婴阻断、疫苗接种和“筛、管、治”等行动内容。指导落实省制定的健康宣传促进、人群感染情况筛查、规范诊治、随访管理、疫苗接种和乙肝母婴阻断等相关工作规范、技术培训和工作督导评估。负责病毒性肝炎防治项目信息化建设、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

(九)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支持和指导做好全市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保障项目所需信息化资源。

(十)市医保局。落实病毒性肝炎医保政策,按市级规定门诊特定病种保障水平,落实医保待遇政策,降低群众疾病负担。通过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保障等途径,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

(十一)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乙肝疫苗和筛查试剂质量开展监督检查,落实乙肝疫苗生产流通质量安全监管。

(十二)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乙肝疫苗等物资捐赠工作。 动员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青少年和红十字会志愿者积极参与病毒性肝炎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市人民医院。承担全市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的规范诊治、质控评估等技术指导工作。组织相关专家对基层医生肝炎防治进行线上与线下培训。参与市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方案执行的质控工作。

(十四)市疾控中心。协助推动落实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承担全市人群筛查技术指导工作,定期收集项目数据,开展项目评估,加强项目质量控制。组织做好项目乙肝疫苗接收、分发、管理和接种有关工作。指导督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苗接种工作。承担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全市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的母婴阻断技术指导,参与市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方案执行的质控工作。

(十六)各镇(街道)和村(居)委

1.建立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责任落实到人,每个筛查点指定一名组长作为该点工作的负责人,做好现场配套设施、物资准备和现场组织、联络、保障等相关工作。

2.提前规划筛查场所,每个村(居)至少设置1个筛查点。人口集中的城区、圩镇等地,可视实际情况增设筛查点。筛查场所可选择现场空旷、通风良好的场所;筛查点应按分区明确、指引清晰、单向流动、适当围蔽原则,合理分为信息登记区、试剂绑定区、采血区、检验区(原则上设在受筛查人员无法接触区域)、结果等待区、结果咨询区、疫苗接种区、接种留观区、应急处置区,具备或在短期内调整改造后具备必要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网络等基础条件。原则上不设在医疗机构普通诊疗区域。可设置在学校操场、体育场、公园、广场等场所。

3.以公安户籍和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以街道、社区、村的网格为单位,发挥村(居)委干部、网格员、医务人员和志愿者的合力,开展地毯式登记、实施“敲门行动”,全面摸清区域内20-70岁人口底数和分布,通过多种方式提前对辖区内居民采样信息进行收集、登记,并做好居民信息安全保护。

4.根据每个筛查点负责的需筛查人员,配备若干名医务人员、信息登记员、安保人员、村(居)委干部、志愿者、消杀人员等,并提前拟定相关人员名单。

5.动员备查对象。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工厂、工地等集体单位,由属地镇(街道)通知单位提供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并由单位组织安排落实筛查。商铺、市场档口、餐厅等服务业从业人员由村(居)委组织落实通知和登记应筛查人员名单。居住小区由村(居)委组织物业管理公司逐户通知,登记造册。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单体楼等由居委落实登记造册和通知。

三、有关工作机制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组长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部分成员会议或委托召开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会议,或自行召开工作层面会议。

(二)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承担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兼任。

(三)工作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工作小组时限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存续期限等视政策及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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